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0日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的意見》,意見提出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維護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建設。
意見列舉了虛假訴訟犯罪易發(fā)的民事案件類型,包括: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涉及房屋限購、機動車配置指標調控的以物抵債案件;以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以已經資不抵債或者已經被作為被執(zhí)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為被告的財產糾紛案件;以拆遷區(qū)劃范圍內的自然人為當事人的離婚、分家析產、繼承、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公司分立、合并和企業(yè)破產糾紛案件;勞動爭議案件;涉及馳名商標認定的案件;其他需要重點關注的民事案件。同時,意見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應當予以重點關注。
同時,針對極少數司法工作人員、律師等參與虛假訴訟問題。意見強調,對于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參與虛假訴訟的,必須堅持刀刃向內,依照法律法規(guī)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司法鑒定人、公證員、鑒定員利用職務之便參與虛假訴訟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從嚴追究法律責任。意見還明確,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虛假訴訟犯罪案件有關材料前,可以先行采取罰款、拘留等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引導相關人民法院進一步明確思想認識,及時對實施虛假訴訟的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采取強制措施。
意見還對建立健全虛假訴訟犯罪懲治配合協作和程序銜接機制、進一步加強虛假訴訟犯罪懲治工作作了具體規(guī)定。對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送和案件查處的具體問題作了規(guī)定。意見明確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履行職責過程中發(fā)現虛假訴訟犯罪線索依法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所需書面材料,以及接受案件的公安機關審查后的具體處理方式和相關時限要求。
據了解,虛假訴訟犯罪,是指行為人單獨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采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實,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標簽: 虛假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