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了110平方米的房子,到手卻只有61平方米;臥室面積只有9平方米,1.8米的床都放不進去;廚房放不下大冰箱、衛(wèi)生間放不下洗衣機;銷售說的31%公攤面積,變成了46%,得房率僅有54%......”
(資料圖)
據央視新聞報道,近日,山東青島一個高層住宅項目的業(yè)主在收房時發(fā)現公攤面積過大,實際使用面積過小,46%的公攤面積再次推高了這個話題的熱度。
在青島當地有關部門調查后的反饋答復中,該住宅所在的超高層住宅樓之所以公攤面積比較大,主要是墻體厚度大,根據《商品房銷售面積計算及公用建筑面積分攤規(guī)則(試行)》,外墻一半厚度計入套內建筑面積,也就是說,原本就只有70%左右的得房率,又被厚重的墻體影響了實際使用體驗。
規(guī)則講明白了,但業(yè)主心理上的坎依然難越:公攤面積到底包括哪些、有沒有約束,公攤面積過大是否合理,能不能取消公攤面積制度,按照套內面積計價會有哪些變化?
目前,我國住宅交易主要以建筑面積計算價格,公攤面積屢遭詬病,一方面是得房體驗與銷售承諾有差異,另外也有開發(fā)商在“高低配”項目中,將公攤面積挪至高層建筑導致公攤不均,甚至有小部分開發(fā)商利用公攤面積賺盈利。
但在實際執(zhí)行中,公攤面積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公共服務配套也與居住的舒適度掛鉤,解決公眾詬病的關鍵在于讓公攤面積“曬在太陽下”。
值得注意的是,內蒙古近日已經開始嘗試傳遞出變革的聲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
中原地產首席分析師張大偉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表示,公攤面積是由建筑的復雜性決定的,公攤面積并不是越小越好,當務之急是明確公攤的明細,厘清交付標準。
“但是按照套內面積計價是可行的道路,讓消費者更加清楚地了解性價比?!睆埓髠娬{說。
公攤的定義
到底什么是公攤面積?作用是什么?
直白來講,房屋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后者就是公攤面積。
2001年6月的《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和2007年《物權法》(第70條)均明確,購房者所購置的商品房,都應載明套內面積和公攤面積。
公攤面積包括兩部分:一是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以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或管理用房建筑面積;二是套(單元)與公用建筑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也就是說,日常居住生活所必要的公共服務建筑,有一部分是包含在公攤面積中的。
“正規(guī)的公攤是必須有的,否則居住舒適度不存在。公攤也不是越小越好,太小的公攤意味著社區(qū)的舒適性降低。”張大偉舉例說明,同一棟樓兩梯兩戶的公攤,要比一梯兩戶的大;只有樓梯和既有樓梯又有電梯的住戶,其公攤面積是不一樣的;公共設施、走廊越多公攤就越大;樓梯高度越高公攤越大。
廣東省城規(guī)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李宇嘉也指出,用減少電梯間、樓梯間或門廳面積,設計一梯多戶,取消避難層等方法,盡管可以縮小公攤面積,但社區(qū)的舒適度、安全感也降低了;再比如,開發(fā)商“偷面積”,貌似套內面積增加,但占用了公攤,導致小區(qū)整體環(huán)境受損。
而套內建筑面積,進一步包括了套內房屋使用面積、套內墻體面積和套內陽臺建筑面積?;仡櫩梢钥闯?,前述青島項目套內實際使用面積過小,主要是被高層建筑的墻體侵占了實際使用面積。
業(yè)主想知道的是,到底46%的公攤面積是否合理?近一米的外墻是否過大?是否為業(yè)主想要的居住所必須的公攤?
實際上,現行規(guī)定對于公攤面積大小沒有比例限制,主要與新盤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配套設施有關。
李宇嘉認為,前述青島項目若在規(guī)劃設計和報批、銷售宣傳時的公攤與46%有差異,就要走仲裁的解決路徑了。
“不過,由于公攤的計算、范圍、規(guī)劃設計等太過專業(yè),需要歸屬管理部門做出引導。這樣做,有利于規(guī)范開發(fā)商的經營行為?!彼麖娬{說,畢竟,業(yè)主對共有和專有部分的房價支付是一樣的,但開發(fā)商支出的成本是不一樣的,要警惕有意做大公攤,降低開發(fā)成本的行為。
公攤的“貓膩”
公攤的范疇清楚了,但購房人對公攤的質疑,還源于公攤面積的一些“貓膩”問題。
比如,開發(fā)商明確電梯間、樓道間、樓棟大堂屬于公攤面積,但一邊收物業(yè)管理費,一邊將廣告收入據為己有;比如,游泳池、地上停車場是共有部分,對外營業(yè)卻收入不明;比如,電梯和樓道要精裝修嗎?墻體要取暖嗎?即便要裝修、要取暖,但標準肯定不一樣,成本一定會低一些,與套內成本形成了盈利差異。
據張大偉介紹,的確有小部分開發(fā)商是利用公攤賺額外的錢。很多城市都有限價政策,但大部分都是限制了建筑面積單價,這種情況下,有開發(fā)商想辦法在建筑面積單價不變的情況下,增加使用面積,在期房購房合同和期房收房這個雙合同中,增加使用面積,變相增加了單價,在買賣合同中設置了陷阱。
公攤不均的例子也比較普遍。以“高低配”項目為例,同一個小區(qū)包含高層住宅和別墅住宅,由于別墅的利潤高,開發(fā)商容易將公攤面積更多挪到高層住宅部分。
“住房套內部分的產權最明晰,誰也侵犯不了,但共有部分的產權共有,權利邊界模糊。”李宇嘉表示。
在2022年全國兩會上,全國政協(xié)委員洪洋建議取消公攤面積,可以將實際的公攤面積成本核算到使用面積之中,讓老百姓明白付費、放心購房。
在洪洋看來,公攤面積缺乏法律依據和制度約束,公攤哪些面積、公攤多少面積都是一團迷霧,只能由開發(fā)商“信口開河”,而業(yè)主毫無申辯權利。
“公攤面積看不見、摸不著,而百姓卻為它承擔了高額費用?!焙檠笤?022年全國兩會上表示,“公攤面積還衍生出一系列不合理收費,如物業(yè)費、取暖費都是按公攤后的面積收費。”
取消公攤面積的呼聲愈演愈烈,但同時也有業(yè)內人士表示取消公攤面積有著現實的難處。
中國房地產估價師與房地產經紀人學會副會長虞曉芬即指出,公攤面積在某種程度上也代表著小區(qū)品質,取消公攤面積后,還會給業(yè)主入住后公攤部位的管理、維護以及后續(xù)產生的安全責任帶來許多現實問題,完全取消公攤,在實踐過程中會出現很多困難和問題。
如何厘清“糊涂賬”
購房人對公攤的排斥,更多的還是購買預期和實際得房的落差,疊加對公攤部分沒有任何掌控權,顯得尤為“不透明”和缺乏公信力。
解決這個問題,并非只有取消公攤面積一條路可走,可以借鑒的方法即包括明晰公攤細則、按照套內面積計價和抹平預售與現房的差距等方面。
“社區(qū)生活離不開公攤,言及‘取消公攤’乃情緒之舉。最重要的是,標準和明細一定要‘曬在太陽下’,監(jiān)管還要跟上?!崩钣罴伪硎?,買房不只是室內居住,還有由公攤部分支撐的社區(qū)服務。
李宇嘉建議,要制定不同類型社區(qū)的公攤指引;公攤部分的內容要明晰,經營的部分要將經營收益歸屬全體業(yè)主,納入物業(yè)維修基金,或者抵扣物業(yè)費;房屋交付時,獨立第三方要對公攤面積進行實測并公示;探索公攤部分定價和套內定價的差異化。
按照套內面積計價也是一條可行之路。
雖然“核桃去皮30一斤,不去皮15一斤,按照套內面積計價勢必將提高房屋單價”,但也有網友感慨“即便羊毛出在羊身上,可是羊也想知道到底出了多少羊毛”。
據了解,中國香港從2013年開始已經改成了套內計價,要求地產代理在推銷二手住宅時要先行提供物業(yè)單位的實際使用面積信息,然后才可有選擇性地提供相關的建筑面積數據。2013年4月29日,香港《一手住宅物業(yè)銷售條例》正式實施,新規(guī)擴展至一手新盤,若代理違規(guī),最嚴重會被撤銷牌照。香港房屋銷售由此告別“建筑面積”時代。
重慶也在實行套內面積計價方式。2002年6月,重慶通過了《重慶市城鎮(zhèn)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以地方法規(guī)的形式,首次對商品房的計價方式作出明確規(guī)定和要求:商品房現售和預售,以套內建筑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權證應當載明共用部位及設施。
據內蒙古自治區(qū)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網站8月24日消息,該廳近期答復內蒙古自治區(qū)政協(xié)十二屆五次會議王鳳華委員《關于規(guī)范房屋“公攤面積”的提案》時稱,“委員提出的在商品房交易中使用套內面積作為計價依據,對防止出現公攤面積無序增加,減少購房過程中的矛盾糾紛,維護老百姓切身利益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我廳將取消‘公攤面積’的建議列為近期亟需修訂的立法項目建議上報住建部?!?/p>
此外,張大偉補充說,期房預售制度下,購房者期待的和實際收到的有差距,要求售樓處樣板間1:1還原,并保留樣板間至交房,也會一定程度上減少公攤面積的爭議。
(文章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標簽: 套內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