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證報中國證券網訊(記者劉禮文)4月18日,上海知識產權法院對3起商標侵權案進行集中宣判,涉及“大白兔”“華潤”“清風”等品牌商標。上海知產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分別依法作出判決,充分體現(xiàn)了對于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保護,激勵保護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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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潤”商標侵權案
原告華潤知識產權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潤公司)是華潤集團全資子公司,“華潤”系列商標在國內外具有較高知名度,華潤公司在起訴前已受讓獲得涉案注冊商標(第35類)。
華潤公司發(fā)現(xiàn),上海市閔行區(qū)某汽配經營部未經許可,擅自在其經營的店鋪招牌、柜臺墻面上突出使用“華潤汽配”字樣(標識),從事汽車配件零售業(yè)務。
華潤公司認為,某汽配經營部的上述行為具有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極易導致相關公眾混淆,侵犯了華潤公司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故訴至法院。華潤公司請求判令某汽配經營部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將其店鋪中包含“華潤”文字的名稱、標識去除并停止在其經營、廣告宣傳、推廣及銷售活動中使用與“華潤”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或標識,賠償經濟損失35萬元及合理開支2.2萬元。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某汽配經營部作為從事商品銷售的主體,突出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從事與涉案注冊商標核定服務類似的服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侵害了華潤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被控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某汽配經營部的主觀過錯程度以及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等因素,判決某汽配經營部賠償經濟損失(含合理費用)2.5萬元。
“大白兔”商標侵權案
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經核準受讓取得涉案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9類奶茶(以奶為主)等商品。2019年,光明乳業(y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光明公司)與上海冠生園食品有限公司合作推出常溫光明大白兔奶糖風味牛奶合作款產品,并在雙方合作期間將大白兔商標授權光明公司使用。
光明公司發(fā)現(xiàn),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在生產、銷售的奶茶粉商品上,未經許可使用了與涉案商標相似的“大白兔”字樣,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某商行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亦構成商標侵權。
光明公司上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停止商標侵權行為,鮮果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開支40萬元,陽光公司就其中的20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某商行就其中的2萬元承擔連帶責任。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作為被訴侵權商品的生產商,其行為侵害了涉案商標專用權,某商行銷售侵權商品的行為亦構成商標侵權。
一審法院判決,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立即停止商標侵權行為,并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知名度、鮮果緣公司等侵權行為的性質、侵權商品的生產、銷售情況等因素,酌定鮮果緣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6萬元,陽光公司就其中的8萬元承擔連帶責任,某商行就其中的6000元承擔連帶責任。
不服一審判決的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注冊商標經過長期廣泛使用,“大白兔”文字標識已經具有指示商品來源的第二含義,且沒有證據證明“大白兔”系一種公認的奶茶口味,因此,鮮果緣公司、陽光公司在被控侵權產品上使用“大白兔”文字,應當視為一種可以獨立標明商品來源的商標性使用,并可以此作為被指控商標侵權的事實基礎。
最終,上海知產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清風”商標侵權案
作為金紅葉公司旗下的知名商標,“清風”牌“原木純品”(金裝)紙巾包裝、裝潢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云派公司在其生產的紙巾商品上使用的包裝、裝潢與金紅葉公司的權利包裝、裝潢構成近似,引人誤認為是金紅葉公司商品或與金紅葉公司存在特定聯(lián)系,并存在多渠道、大規(guī)模銷售侵權紙巾的行為。
對此,一審法院判決,云派公司立即停止侵害金紅葉公司享有的有一定影響的“清風”牌“原木純品”紙巾包裝、裝潢;云派公司、吉某某連帶賠償金紅葉公司經濟損失100萬元及合理費用7500元。
不服上述判決的云派公司、吉某某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上訴。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法院對于云派公司侵權行為的定性正確,云派公司在權利商品包裝、裝潢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大量生產侵權商品,并通過不同的網店大規(guī)模銷售,已查明的銷售金額就高達1400余萬元,一審酌情支持100萬元的賠償金額并無不當,應予維持。
綜上,上海知產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章來源:上海證券報·中國證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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